资讯动态

  • Home
  • 盗窃者被狗致死,赔偿请求遭法院驳回

盗窃者被狗致死,赔偿请求遭法院驳回

2026-09-04 5108

在广东,法院公开了近300起因狗咬人引发的纠纷案件,显示出恶犬咬人的事件频繁且逐渐增加。有些案例中,受害者自身也存在过错,这在判决时如何体现公正成了关键。

案件背景:男子连某因盗窃行为曾多次受到刑事和行政处罚。一天,他在赵某的别墅内看到人不在,便打算进入盗窃。准备翻墙时,连某被两条看家狼狗的吠叫吓退。数小时后,他再次返回确认无人在家,于是将掺有药物的骨头扔入院中,企图毒死狼狗以便顺利实施盗窃。不过,当他跳下高墙时,一条狼狗被惊醒,随后与另一条一起攻击了连某,最终导致其死亡。

赵某出于愧疚,提出赔偿4万元,但连某的家属对此不满,反而起诉赵某索赔66万元。法院的判决将集中在狗主是否有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。

关于刑事责任,若狗主人在场并指使狗攻击,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,但赵某不在现场,因此不构成这两种罪名。根据法律,若主人未能预见入侵的可能性,且不在场,即便有犬只未被拴好,赵某也不具有过失责任。警方最终认定此事件为意外,未对赵某进行刑事处罚。

在民事责任方面,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,要承担相应责任,但如果受害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,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。法院认为,连某在盗窃的同时,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,具有明显过错,因此与赵某无关,驳回了全部赔偿请求。即使家属上诉,二审仍维持原判。

这起案件明确了狗主人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应承担责任,突破了公众对于家中发生意外即要负责任的常规认知,同时也反映出法律对违法者的非宽容态度。

发表评论